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资金的问题,经常自己借别人钱,别人借自己钱,但是也因此产生很多的借贷纠纷。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有哪些。欢迎浏览!

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有哪些

1.出借人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由提出抗辩的当事人进行举证。

2.名为借条实为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需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应由提出抗辩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由此并根据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但不包含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非法集资关系。按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借款合同的一种,“案由规定”只是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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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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