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仓库领用原材料用于研发新产品,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导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领用原材料,若用于研发新产品(包括上海市试点地区有偿提供研发服务),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用于非试点地区有偿提供研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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