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等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3)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4)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5)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6)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7)农村电网维护费;(8)军工产品;(9)拍卖免税货物;(10)边销茶;(11)其它文件规定的免税备案项目。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

3、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4、其它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增值税免税产品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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