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养老保险享受需要缴满社保年限,

(1)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收入补助和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条件:

(1)城镇职工医保、外来工医保参保人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在停止缴费次月起暂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资收入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

工伤保险享受条件:

(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4)遗属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

失业保险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备注:要申领失业保险的,申报社保减员时原因必须是被动失业。

生育保险: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补助和保障措施。

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年限要求: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13个月开始享受)。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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