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产品对外销售时,有时一车货对应购货单位是6家企业,开具运输发票时购货单位填写其中2家企业名称汇总开具可以吗?去地税局代开运输发票他们让我们汇总开具,我们的销售业务绝对真实,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吗?谢谢

答:代开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时对应几十家中的几家客户汇总开具,是不可以的,必须单独开具,并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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