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难免会不幸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那么学生伤害赔偿案件如何理解和适用公平原则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学生伤害赔偿案件如何理解和适用公平原则

应当指出,存在滥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现象不是偶然的。但是《民法通则》对公平责任的规定,“建立在‘扶贫济弱’的传统思想上,立法目的或在于弥补社会安全制度之不足,但倘不慎用,有软化侵权责任体系之虞。”②因为公平责任原则在实体法上被正式承认,在现实中极大地限制了过错责任原则的贯彻。因此如何在审判实务中妥善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对此可行的思路是,学校应当有条件地承担公平责任:1.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过错确定赔偿范围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2.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运动会,学生在比赛中受伤,相关各方均无过错,此时就可以认为学校是学生参赛的受益者,应酌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方可判决学校承担公平责任,否则不应判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没有过错时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公平责任”。

对于学生伤害赔偿案件,学校应当有条件地承担公平责任,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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