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拆迁当事人对复估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复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拆迁评估指的是什么?

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2、评估价不高,自己找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可以吗?

不可以,因为这样是不会被拆迁人认可的。

3、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复核的评估费由谁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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