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经验,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优点:

(1)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操作上更为自由;

(2)完全规避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问题,同时也节省了相关成本;

新设股份公司有以下缺点:

(1)机构设置复杂,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监事(公司法108、117条),董事会、监事会一年需开会2次,股东大会至少一年一次,相关的会议成本比有限公司要高,此外,较多的董事和监事席位需要安置。此外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公司成立一年内股份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股份转让有限制等(公司法141条);

(2)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如公司经营不顺或团队出现不稳定,可能导致第三方的进入。

二、新设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比较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2)有限公司股份向非股东转让需决策程序,公司法第71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缺点主要是:

(1)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自由

(2)改制时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产生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相关法条

[1]《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2]《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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