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2014年10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妇女;

2.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3.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4.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生育医学证明》第四联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5.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本市居住证明。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户籍外省市,生育第一胎提供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的,提供由本市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3.当事人可以委托办理,委托办理时,须提交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申请材料,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特别注意:上海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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