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

商业零售业送出的公司自身销售的商品给客户,请问要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计税基础是什么?

【解答】

1.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进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应按贵公司最近时期销售该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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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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