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由执行机关指定居住,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指定的居所应当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生存条件。那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谁承担费用?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谁承担费用?

如果办案机关指定居所,应由办案机关支付相关费用,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如果办案机关指定居所,应由办案机关支付相关费用,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不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指定居住。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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