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获悉,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自治区商贸企业、部分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的注有“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减免每人每年4800元的税收。

据悉,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必须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免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持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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