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儿女被父母遗弃或者收养被遗弃儿童的事件,在通过正当的收养程序之后,如果后面其亲生父母再来寻找养儿女,他们是否需要对亲生父母负起相关的赡养责任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既然已经被收养,那么被人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一边是养父母,一边是生父母,是否都需由该子女赡养呢?阅读了下文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所有的疑问就能解开了。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但是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了,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与养父母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则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婚姻法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所以,被人收养的子女对其生父母不再负担赡养的义务
相关案例
案情:
原告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为王A。1969年3月,王A16岁时,因王某的叔父母王B和曹某某夫妻婚后未有生育,经亲友说合,王某夫妻同意将长子王A过继给王B夫妻做养孙子。双方为此订立书面嗣书一份,其主要内容有:王A随叔祖父母王B、曹某某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育成人;王B、曹某某年老后,由王A赡养;王B、曹某某的财产由王A继承。协议签订后,王A开始与叔祖父母共同生活,户口、自留地也一并转入叔祖父母户内。叔祖父母年老后及叔祖父去世时,王A均尽了赡养义务并料理了后事。多年来,王某、李某夫妇一直与其次子共同生活,现由次子负责赡养。
2002年,王某夫妻因生病治疗费用较高,造成了生活困难,遂要求王A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王A在给付王某夫妇1400余元后,拒绝继续承担。王某夫妇再次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判决: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A被生父母过继给叔祖父母后,与叔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尽管其与叔祖父母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告王A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现两原告要求被告王A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尽管值得同情和理解,但于法无据,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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