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儿女被父母遗弃或者收养被遗弃儿童的事件,在通过正当的收养程序之后,如果后面其亲生父母再来寻找养儿女,他们是否需要对亲生父母负起相关的赡养责任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既然已经被收养,那么被人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一边是养父母,一边是生父母,是否都需由该子女赡养呢?阅读了下文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所有的疑问就能解开了。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但是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了,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与养父母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则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婚姻法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所以,被人收养的子女对其生父母不再负担赡养的义务

相关案例

案情:

原告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为王A。1969年3月,王A16岁时,因王某的叔父母王B和曹某某夫妻婚后未有生育,经亲友说合,王某夫妻同意将长子王A过继给王B夫妻做养孙子。双方为此订立书面嗣书一份,其主要内容有:王A随叔祖父母王B、曹某某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育成人;王B、曹某某年老后,由王A赡养;王B、曹某某的财产由王A继承。协议签订后,王A开始与叔祖父母共同生活,户口、自留地也一并转入叔祖父母户内。叔祖父母年老后及叔祖父去世时,王A均尽了赡养义务并料理了后事。多年来,王某、李某夫妇一直与其次子共同生活,现由次子负责赡养。

2002年,王某夫妻因生病治疗费用较高,造成了生活困难,遂要求王A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王A在给付王某夫妇1400余元后,拒绝继续承担。王某夫妇再次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判决: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A被生父母过继给叔祖父母后,与叔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尽管其与叔祖父母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告王A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现两原告要求被告王A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尽管值得同情和理解,但于法无据,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生父母是否能够要求被收养的孩子赡养自己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华律网也向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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