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需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1、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3、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保证责任转化成保证之债,这里的期间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二,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第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从其约定;;第四,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至2年,从其约定;第五,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但是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共同承担债务的。所以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更大。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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