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行人街上行走,意外给阳台坠落的花盆或建筑物上的坠落的杂物砸伤,如果遇上这样不幸的事,应该怎样索赔?谁应该负担责任呢?这就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了,下面华律网律师为大家作相关法律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以根据上面解释,如果建筑物上的坠落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担对受害人负责。

坠落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用承担责任

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不可抗拒性、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的特性。例如由于地震而致房屋倒塌或墙皮脱落并致人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危险的发生完全是人类所不可避免的,如果要人为此负责,实在有失公平。

二是受害人的过错。例如你明明看见建筑工地上标明“闲人免进,注意安全”字样,仍然往里走,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那么你无权向任何人索赔。

三是第三人的过错。例如有人施工爆破房屋,在爆炸的冲击下,楼上阳台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坠落致人损伤,那么受害者无权向楼上阳台的主人索赔,而只能向爆破者索赔。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以上就是华律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阳台坠落花盆砸伤路人,谁应担责”的相关法律知道,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相关责任的判定和免责的情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法律上需要帮助的,可以上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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