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些无法生育的家庭会去福利院抱养孩童,假如有一天你们的关系恶化,他向法院提出解除你们之间的收养关系。那么,未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是否有效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网友咨询】
我与养父母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现养父母先后去世,其亲生子女以我已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为由,不同意我继承遗产。请问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你与养父母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后,虽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进行了公证,但解除收养关系属于特殊身份关系的解除,身份关系的解除是以是否办理解除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由于你与养父母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你与养父母未解除收养关系,为此,你所签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
《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相关知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范文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收养人潘A,男,汉族,1944年6月27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
收养人胡B,女,汉族,1954年4月10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1号。与潘A是夫妻。
被收养人潘a,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现住址。
被收养人之父蔡c,男,年月日,住址。
收养人潘A、胡B夫妇于1992年11月1日在自家门口收养了弃婴(男),后取名为潘a。经有关部门同意登上了户口。从此,潘a与潘A、胡B夫妇成立了养孙子与养祖父母关系,至今已有15年多。后,潘a查找到了亲生父亲蔡c(母亲离异),就回到其亲生父身边生活至今。现双方收养关系形同虚设,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潘A、胡B与被收养人潘a经协商同意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孙子与养祖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没有其他争议。
被收养人:(签字)
收养人:(签字)
被收养人之父:(签字)
时间:年月日
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