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筹办设立公司设立的法定事务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最终没有成立。公司设立失败,是有法律责任的。那么,公司设立失败,谁承担法律责任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设立失败的相关责任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未成立时,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予以返还,并返还相应的利息。本案中,由于中聘产业公司设立失败的,刘利有权依法向主张返还股款。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未能获得法律人格。有过错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2]《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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