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准妈妈也越来越多了。我们越来越关注产检假的问题,有些准妈妈问,产检假还未结束就要回去单位上班,那么后期能补休产假吗?国家关于休产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由华律网的小编为您解答吧。
一、对于产假国家政策的详细规定
必须享受的休假
产假:98天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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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份2017年产假最新规定
二后期的产假能补休吗?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哟,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的规定也不同呢。准妈妈如果想补休后期的产假可以向公司的人事部门申请呢。
二、产检假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广东新劳动法的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以上就是华律网的小编对产检假的相关解,产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