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权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这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取得权利人的追认,合同才是有效的。那么,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怎么行使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权处分善意相对人并不享有撤销权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会计注意事项财产的合同。在中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合同法51条。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从法律条文本身看,没有设计相对人的撤销权。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而确立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应其无处分权而无效的裁判规则,也就是,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对人,并没有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情况,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也有权撤销合同。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对被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l)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只有在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的。无权处分善意相对人并不享有撤销权,无权处分合同需要权利人追认才会有效。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