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给债权人利益带来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都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允许次债务人擅自向债务人再予履行,将导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无疑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亦将使代位权制度丧失存身之本。

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法院或债权人,法院亦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在没有征得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债务人对此应负有忍受义务。

如其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由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要行使代位权诉讼的话,一般是需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的,并且需要向人民法院列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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