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才会发生变更。如果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需要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且需要办理登记。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没过户怎么处理?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善意取得没过户,并不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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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除外。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而言,善意取得应该以依法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为前提。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是建立在不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而第三人出于善意和对不动产的公示效力基于信赖而获得不动产物权的基础之上的。而之所以会产生第三人对无权处分人的信赖,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财产。

共有房屋,由于某种原因只登记为一个人所有或谎称其已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受让人有可能对出让人的行为合理理解为全体共有人同意而产生信赖。

在该种情况下,许多学者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就认为第三人基于登记产生的效力,可以以善意取得共有财产的物权而享有真实权利的其他共有人,尽管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但其权利在实际上受到了侵害。如果说第三人是因为善意而取得该物权,那么同样也是善意交易方的真实权利人又为何必须做出让渡其权利的退步呢?我认为对于协调第三人和真实权利人之间利益的方面应该以同样的价值被法律所认可。在这方面,对于共有财产的登记应采用对所有共有人共同登记的制度,权衡程序的烦琐和后果的严重性方面,完善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是极为重要的。全面登记的机制也就不会导致第三人的主观错误信赖,那么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而原权利人的利益也当然的得到了合理的保护。

(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是以登记产生公示的效力,因此登记具有公信力。但以现在的社会发展状况来看,登记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由于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并非真实的物权人。如误将甲登记为乙。

2.不动产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如本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其不愿用自己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与自己的朋友乙约定,而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乙,此种约定非赠与或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3.作为不动产权利变动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物权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但由于存在胁迫、欺诈等为法律所禁止的意思表示瑕疵,而导致当事人进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丧失物权法上的效力,就应消除物权变动的后果,进行更正登记,恢复原物权人所应有的法律地位,但在更正登记之前,原登记对善意第三人仍具有公信力。

倘若,第三人足以取得无权处分人处分的不动产就是基于对瑕疵登记的善意信赖,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信赖登记簿的记载内容,就被认为是善意之人,而该善意之人通过合法的交易行为就能取得物权,即可受到法律保护。而我认为,这种做法忽略了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真实权利人的意志。那么该种行为无疑对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是一种侵害。从一定程度上讲,在此,瑕疵登记的效力就取决于登记的推定力,从而使登记权利人当然地成为不动产物权人。藉此也相应地具有所谓的公信力。这种观点,过多地强调了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标榜是基于国家登记的公信力。如果认为第三人可以相信登记所产生的效力,那么真实权利人同样对其原有的基于自己意志而进行的登记也可以足够的相信。

登记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运作的表征,这种记载的法律事实是国家专门机关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运行的结果,既有国家信誉的支持,又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对于采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而言,认为第三人作为弱势力就应该得到公权力的保护,但是这忽视了在这种情况下原权利人也是弱势力,和第三人应该是处在同一位置的。不同于采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我认为,如果认为登记即产生不动产的公示效力,那么当原权利人在以自己的物权进行登记之时,即产生了公信力,对外也产生了对抗效力。也就是说,原权利人已经登记证实了自己的权利地位,就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已经享有国家公权力的保护。那么就应该任何其他的拟制都不能剥夺其权利。真实权利人基于对国家公权力的信赖没有义务再界定其是否为物权人。那么瑕疵登记实质上是不具有真实性的登记,就好比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关系,则造成的第三人的利益损失就应该以违约或者侵权的理由由无处分权人或者国家登记机关承担。登记机关享有保护已登记的真实权利人利益的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要适用不动善意取得,必须进行过户,如果不过户的,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是不能善意取得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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