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属于不动产,是必须办理房产证,才能确定所有权人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规定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那么,房子没办证可以认定善意取得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登记才能善意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

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a)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b)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②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故: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③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由于这种善意是基于登记物权的真实拟制性而产生的,建立在不动产登记这种公示方式之上,是一种推定善意,除了有反证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情形之外,不动产物权变动交易的当事人被视为善意的交易者,其无需为这种善意负担举证责任,只有否定这种善意推定的人,才负担举证证明物权受让人主观上为恶意的义务。

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须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价款,在所不问(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8问)。

⑤办理了过户登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房子没办证不可以认定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是采取公示公信原则的,必须完成相应的交付或者登记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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