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果对方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一、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且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第三人如系被执行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其无偿接收债务人之财产导致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否则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

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的,申请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第81条规定,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给第三人的,申请人司法救济途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