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的过程中,都会向检察院提起公诉,将案件的材料提交给检察院,但是检察院在审查的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结果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怎么处理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检察院决定不构成犯罪的案子退回公安后怎么处理?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说明事实或者证据存在一些问题。

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是无罪或者已经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一般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尚有疑点还需要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补全证据还需要公诉的。

如果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后,也就是具有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一般就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规定,经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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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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