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管理人对他人事物的管理不仅不属于侵权行为,而且还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无影管理之债,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必要的费用。那么,无因管理,要求情况紧急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因管理,要求情况紧急吗

无因管理并不是紧急避险,并不要求情况紧急。

无因管理的要件

(一)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

2、须所管理之事务为他人的事务。

(二)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关于管理意思,需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把握:

1、该意思并非意思表示,不适用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

2、为他人管理的主观意思无须对外表示,仅内心有之即可。

3、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的意思并存时,即管理事务兼为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仍然成立无因管理。

4、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不是为自己即可,无需对他人有准确的认识。eg.本来是乙家的牛,甲误认为是丙家的牛进行喂养,仍得对乙成立无因管理,但对丙不成立无因管理。

5、如果明知是他人事务,仍然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应成立侵权或者不当得利。

6、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由于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但若符合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三)须管理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如果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的,构成侵权行为。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管理人违反本人意思进行管理的,因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成立无因管理。

2、当本人对于自己的事务所表示的意思与其真正的利益相冲突时,亦可成立无因管理。

(四)须无法律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对构成无因管理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履行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并不是紧急避险,并不要求情况紧急。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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