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是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优点,但是也存在弊端,那么,债权凭证有哪些弊端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凭证有哪些弊端

1、实体上的弊端

(1)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无债权凭证的规定或有关精神。债权凭证制度是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

同样债权凭证亦缺乏理论依据。我国民诉法关于法律文书的称谓有着严格的界定,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特定的含义。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书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书解决其它问题。债权凭证的出现从理论上打乱了法律文书的体系,使法律文书的内涵出现混乱。有一种意见认为债权凭证的性质属公证文书,但法院作为公证文书的发放主体更是值得怀疑。因此债权凭证亦没有理论根据。

(2)债权凭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

2、程序上的缺陷

(1)债权凭证的发放缺乏应有的程序。

(2)执行期限自相矛盾。首先,实行债权凭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执行效率,但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之一是执行期限届满,人为降低执行效率。其次,我国执行法律要求执行案件必须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而债权凭证却要求等到执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发放。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严重违反执行期限。

3、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产生的不良社会效果,表现在三方面: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实行债权凭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执行效率,但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之一是执行期限届满,人为降低执行效率。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五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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