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在社会上并不少见,由此引起的纠纷更熟多不胜数,但是对于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却很少人知道。债权是一种请求权,那么,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

事务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他人的事务,就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不是管理人的事务。既可以是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也可以是由管理人的意思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前一种如债务清偿,后一种如为他人购买物品。

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就是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事实,既可以是保管行为、管理行为,也可以是处分行为。

(二)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构成无因管理一定要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义务,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依法负有义务。这就是典型的有法定义务,由法律直接明文规定。比如父母对孩子的监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但是非债务人或保证人向债权人还债,这样的情形就属于无因管理。

2、依约定负有义务。这是延伸出来的义务,由当事人间进行约定,就该管理行为作出约定,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就是履行义务的行为,而非无因管理之行为。

3、超出义务范围的管理。所谓超出义务范围,就是管理人虽然负有一定义务,但是超出该义务范围进行的管理,依然构成无因管理,由此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比如合伙人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支付行为就是无因管理行为。

(三)管理人为了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管理人的目的必须是善意的、积极的、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动机。而不是将管理之物占为己有或其他的消极想法。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说到无因管理之债,就要首先说说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这里的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

无因管理之债就是因为无因管理这种事实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这里的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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