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那么无权代理的特点是什么呢?为了给您解答相关的疑惑,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无权代理的特点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点。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点。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类型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不具备代理的实质特征,即欠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在民法理论中,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无权代理的相关知识。无权代理的特点主要包括: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点;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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