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一方当事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才能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需要登记双方的名字。那么,一方能以名字登记错误主张撤销结婚证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方不能以名字登记错误主张撤销结婚证。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人才有权利申请撤销结婚登记,其他情况不行。如果婚姻登记时当事人名字被登记错误,当事人只能对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能要求撤销结婚证。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胁迫怎样撤销婚姻登记
(一)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二)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撤销决定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五)撤销公告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七、不予受理的情形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如果婚姻登记时当事人名字被登记错误,当事人只能对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能要求撤销结婚证。只有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才能撤销结婚登记。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