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小区里面有物业公司保护着,很多业主都觉得自己生活的地方是比较安全的,但没有想到自己的家里被小偷给光顾了,导致家里的贵重物品被盗走了,这时业主就觉得是小区物业监管不力。那么,小区物业是否应承担业主的财产损失?
小区物业是否应承担业主的财产损失?不一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对你家室内财产,并没有必然的保管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在进行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中,没有特别承诺赔偿业主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要求物业公司对你家失窃的室内物品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公司负赔偿责任
该种情况的前提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保安义务,即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具有违约行为和双方有明确约定其对业主的财产丢失、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前者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后者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由于我国没有关于物业管理保安义务的直接规定,对于业主财产安全保护义务主要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现实中使用的物业服务合同,一般都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职责,所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也包含了保安费一项。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与业主之间的约定义务,导致小区内的住户财产损失,住户的财产损失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如果既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应承担侵权责任,便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请求权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权利。
二、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物业管理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无明文规定,加之我国物业管理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于该类合同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无明确认识。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前,审理此类案件可以适当参照委托合同,并结合民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处理。
一般来讲,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并不具有保管义务,它只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属于新类型的合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在其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产生纠纷,物业公司的举证义务是证明其依据合同履行了义务,在合同义务的范围内没有过错行为,即应免除其赔偿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相对于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远远不成比例的,如果仅仅因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而要求其承担业主的损失,则实质上是让物业公司承担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违背了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理论和责任承担的比例原则,在道义上也有失公平。
具体到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对小区的主入出口24小时当值,定时小区巡逻,对封闭小区的人员进出、物品进出、车辆进出及突发事件的应变与防范提供安全方面的服务。
该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业主的财产丢失由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所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并不具有保管的义务。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报案材料,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丢失财产的种类和价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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