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在没有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就会造成无权代理。那么,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三种。如有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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