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会遇见由于自身对于法律了解不多,造成很多尴尬和后悔的局面。比如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为债权人自身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不是很清楚不知道应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双方并没有将这个当成一回事,最后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结果。那么,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无法及时行使债权的风险

2.小贷公司再次转让债权的风险

一、无法及时行使债权的风险

在小贷(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贷款债权转让后,SPV(特殊目的载体)取得该等债权,但通常由小贷公司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接受SPV委托受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如果小贷公司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前亦未通知债务人的,SPV虽然已经取得该等债权,但是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而且,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为债权人,而非受让人。仅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无法直接产生对债务人的转让效力,需要另行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因此,受让人存在无法直接、及时地行使债权的法律风险。

二、小贷公司再次转让债权的风险

小贷公司将贷款债权转让给SPV后,该等债权即已转移到SPV名下,SPV成为新的债权人,小贷公司不得再对贷款债权进行处置。但是,由于债权转让尚未通知债务人,对于小贷公司的约束力比较弱,不排除小贷公司可能将该等债权再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此时债务人将依据小贷公司的通知,向该等第三人履行债务。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转让行为因无权处分将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SPV要求第三方将已收取的贷款本息返还将面临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相关法条

[1]《合同法》第八十条

[2]《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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