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那么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如何举证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如何举证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一、债权人需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进行举证证明

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该重点审查的一个关健环节。法官主要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这两个债权是否有不合法的债权,比如赌博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债权人就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因此,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是合法的两个债权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

二、债权人需提供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证据

此处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这是因为,只要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即可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无法提出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如法院的法律文书和仲裁决定书,则法官可以认定债务人就构成“怠于行使”。

3.债权人是否需要提供具体的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证据。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要求债权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损害,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这也违背了我们立法宗旨。因此,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害,不必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举证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需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进行举证证明。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四十八条

[2]《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四十八条

[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七十七条

[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六十七条

[5]《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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