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需要哪些程序?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资格丧失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的“解除股东资格需要哪些程序?”综上,因股东除名制度本身的严厉性,从司法判例来看,法院都坚持对决议作出的程序予以严格审查的态度。在决议表决方面,我国立法存在疏漏,关于拟被除名股东是否应该回避,其投票权应否被限制以及除名决议通过的标准如何均没有规定,但是司法判例在此方面还是比较一致,认为拟被除名股东应该回避,其表决权应被禁止,决议通过的标准如果章程有约定就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以普通决议对待,即其余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本网站进行详细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2]《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3]《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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