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贸易运输合同中,是存在提单的,提单是一种凭证,当达到法定情形的时候,当事人是可以将提单进行转让的,转让人可以凭提单提取标的物。那么,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单既是债权凭证,也是物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不同法律关系下提单持有人享有不同权利,不一定享有货物所有权。基于货物买卖关系交付提单,产生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提单转让的三种情形

提单转让的形式通过提单的转让或流通,可实现其上所载的货物买卖或转让,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根据“收货人”一栏记载内容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这三种提单遵循不同的转让规则。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形式:“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

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提单背书尚无法律定义,但其涵义大概指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

提单既是债权凭证,也是物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不同法律关系下提单持有人享有不同权利,不一定享有货物所有权。基于货物买卖关系交付提单,产生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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