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才能够更好的保证开发商不会做一房两卖的情况,也可以更加顺利的维护个人的权益。这个证明的办理显得特别重要,那么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怎么办理?就相关办理知识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怎么办理?

备案

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准备资料到房管局备案。(这一步都是由开发商必做的,具体没必要了解)

准备办理预告资料

由房开盖章,客户签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备案后的备案表一份,房屋登记申请表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状况证明一份,首期款和维修基收据复印件一份,以上复印件全部加盖房开公章。

送件取件

将准备好的办理预告资料带到房管局,交予经办人,3-4个工作日后,向之前交予的经办人取回资料,此时多了四份资料分别是《房屋预告登记审批表》《收费通知单》《询问笔录》《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

签字盖章

客户本人在《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签名按手印,开发商加盖公章。

审批发证

将签好字,盖好章的《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交予经办人审批,3-4个工作日后,客户持身份证原件,到房管局的缮证窗口,缴纳80元的预告登记费和20元的档案管理费,然后交予缮证窗口经办人,经办人打证,发证。你就可以领到自己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了。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作用是什么?

证明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的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的机构申请预告的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的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证明的作用:预告登记后,债权的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的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进行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的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的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的实现物权,按约定的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如果对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纠纷无能为力时,那么可以通过在线咨询系统询问华律网律师,请他们给予你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关法条

[1]《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

[2]《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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