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存在定作人与加工人双方法律关系,双方如果要解除合同的,可以约定解除,也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那么,定作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需要写在合同里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作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不写在合同里,也可以写在,定作人可以随时行使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的第268条明确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定作人所享有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定任意解除权”。

所谓“法定”就是说必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种类(如承揽合同等),所谓“任意”就是说解除合同时不需特定的理由。也就是说,定作人解除合同是法定权利,不必有什么理由,只要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即可予以解除。

“随时”意味着定作人的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定作人在合同订立后承揽人开始工作之前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在工作进行的任何阶段解除。

另外,为了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定作人行使合同的随时解除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时,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是“赔偿损失”,而不是“违约金”或其他。

定作人如何解除合同?

(一)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本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三)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当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如有剩余,也应当返还定作人。定作人预先支付报酬的,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外,承揽人也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

《合同法》的第268条明确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不写在合同里,也可以写在,定作人可以随时行使任意解除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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