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是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它也是合同的有利履行者,身为定作人是对合同有权利和义务的,但也可以解除合同,只是解除合同肯定是会有一定的损失。那么,承揽合同定作人解除合同损失赔偿吗?接下来,听听华律网小编的看法。

承揽合同定作人解除合同损失赔偿吗

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且不必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如果定作人无理由解除承揽合同的,就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本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3.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当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如有剩余,也应当返还定作人。定作人预先支付报酬的,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外,承揽人也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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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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