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需要指定公司人员组成清算组,召开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债权人会议可以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1]《企业破产法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