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想要让案件中止审理,于是就提出了约定不明确作为中止审理的理由,那么仲裁约定不明确案件中止审理可以吗?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它是否属于中止审理的申请理由之一。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大家进行阅读。

仲裁约定不明确案件中止审理可以吗

不可以。案件审理是必须要有法定的事由必须要中止审理的,排期不在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按照该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遇有以下几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1、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缺乏处理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

2、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

3、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

4、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造成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

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需要中止仲裁时效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上述情况消除后,仲裁时效即应恢复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如果想要了解中止审理知识,那么就需要找专业律师帮助,华律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获得专业意见。

相关法条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全文》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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