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如果发现有其他人应当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诉讼当事人。那么,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提出时间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关何时提出追加申请或何时发出追加通知等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的做法是
1、不言而喻,不论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出追加通知,或是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申请而由法院被动追加,均须将时间控制在本诉已经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2、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发出追加通知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申请的恰当时间,应该在有相应证据显示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及申请人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之后随即及时提出,原则上以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前为限。具体情况应区别如下:
1)如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举证期间的,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申请,而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发出追加通知。
2)如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前准备期间或法庭调查阶段的,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之前提出追加申请,而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也应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之前发出追加通知。同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有权决定重新进行法庭调查或者补充调查,而有关当事人(含依法追加的当事人)也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应的请求,对此,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法支持。
3)如确因特殊原因导致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之后的法庭辩论阶段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予以审查,严防本诉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借此无理拖延或阻碍诉讼程序的依法继续进行。对情况确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准予追加,并决定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补充调查或恢复法庭调查,而有关当事人(含依法追加的当事人)也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应的请求,对此,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法支持。
4)对于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方才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情形,原则上本诉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无权因此提出追加申请,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也不得再决定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补充调查或恢复法庭调查。对此,负责本诉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5)对超过前述有关期限而延迟提出追加申请的,有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应的程序失权抗辩。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法不应再依职权发出任何追加通知,而面对所有延迟提出的追加申请,均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书面告知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采用依法另案起诉或及时上诉、申诉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以确保诉讼的时效性及司法裁判的效率。
不论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出追加通知,或是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申请而由法院被动追加,均须将时间控制在本诉已经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