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除了有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以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还可能会出现。第三人是有举证权利的,那么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举证权利吗

第三人具有举证权利。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被告只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依据,而不是对一切事实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行政诉讼并不排除原告的举证,也不排除第三人的举证。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充分地维护自已的权利,特别是处于依附于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提供的证据所受限制,因为这时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能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确定。

综上所述,当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时,法院可允许第三人举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且符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按照证据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综合认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被告只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依据,而不是对一切事实负举证责任,第三人具有举证权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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