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是由两人以上发生的危险行为,自然责任是共同承担的。很多人不了解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方面的知识,因此犯了这类的罪后悔不已,为此华律网小编提前为大家普普法,避免不小心做了共同危险行为要承担后果。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表现在:

(1)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即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可能。

(2)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3)各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是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是造成损害发生的行为,但都不能证明该损害不是自己行为造成的,从而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也就是说,实际造成损害发生的只是各行为人中的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而不是全部的行为人,但是,由于他们不能提供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损害不是他们舶危险行为引起的,因而,认定他们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是其承担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又一个条件。这里的共同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危险行为存在所具有的共同过错。这种过错,通常称为共同过失,而不是具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因这种共同过失而使各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密切相连,一旦损害发生,且不能证明谁是加害人时,即可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共同的过错。基于共同危险行为人在致人损害上具有共同的过错,因此,各行为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是由数人的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即可,而无须证明何人是加害人。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达到预防和减少危险行为的目的。但由于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致害过错的程度难以确定,所以在责任划分上,一般采用平均负担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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