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物的所有人,因自身保管不变,或者存储空间有限等原因,不能很好保管该物的,可以选择让他人代为保管。那么,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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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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