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仓储合同不同,保管合同即可以属于无偿合同,又可以属于有偿合同,具体区分主要看物的所有人进行选择。那么,保管合同是怎么样的呢?有什么特征呢?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的“保管合同的特征”相关知识,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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