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中,当事人享有参加诉讼,并在开庭中辩论和陈述的权利。因此,大多民事诉讼都需要当事人双方到场,但如果诉讼一方放弃自己权利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那么,缺席判决的条件?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

缺席判决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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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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