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出行,减少出行所耗费的时间与财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跟团出行。而有的旅行社为了自身利益,则选择减少景点数量,强制游客消费。那么,旅行社减少景点以安排购物,涉嫌违约吗?怎么办?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

旅行社与游客间形成的旅游合同,尤其是对旅游景点的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旅行社减少景点数量、未经消费者同意安排购物均构成违约。

旅行社减少景点数量属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相较于合同违约责任,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存在瑕疵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且负有合同约定的义务。旅游合同作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旅游者与旅行社就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费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等内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作为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属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此规定主要是为限制旅行社单方决定安排另行付费项目行为,将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作为原则,同时,考虑到旅游者可能存在的旅游需求,作为例外规定赋予了旅行社与旅游者就增加另行付费项目的平等协商权,且以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为限制条件。例外规定仅表示旅游者与旅行社可通过平等协商开展另行付费项目,即赋予了旅游者提请增加另付费项目的要约自由。

游客作为消费者须增强消费维权意识。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可专门对景点数量及门票、购物时间及购物点数量、是否必须购物等协商作出约定。游客要学会收集和固定证据,投诉需要有发票、协议、相片等相关材料,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提供违法线索,以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查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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