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愿意赡养父母、父母不认孩子等等情况有很多,在父母子女的亲子关系非常不好的情况下,很多人都会想着去断绝双方的关系。为了能够让断绝关系更加真实,有些人会去公证处开证明。公证处可以公证断绝亲子关系吗?

公证处可以公证断绝亲子关系吗?不能。

父亲和儿子是血缘关系,从一出生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公证也不能切断血缘关系,而父子关系在法律上不存在“断绝”一说,公证处不能做这样的公证,即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但如果涉及到亲属关系产生的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老李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子女的赡养责任;如果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遗产由其继承,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如果父母未尽到抚养的义务,遗弃子女,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子女的赡养之责。

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自认而解除。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所以法律上没有脱离亲子关系的具体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不赡养父母不仅仅要受道德上的遣责更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如果法庭判决会要求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是一般不会造成刑法的责任追究。

子女改换国籍虽然不受中国法律的追究(那是在国外,在国内还是要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是父母一方(中国籍)仍可以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至法院起诉。中国法院还是可以受理的,但是执行可能会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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