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第三人知道代理人不是合同真正的当事人,只是在为他人代理民事行为的,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间接代理第三人的选择有什么要求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间接代理第三人的选择有什么要求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如果第三人选定受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的,则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仅是在其内部有效,第三人不能再向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委托人也可以认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间接代理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间接代理在一些特别原因出现的情况下会趋于消灭,这些原因有: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代理关系消灭。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间接代理制度中,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一旦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一旦委托人选择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代理关系消灭。

此时应注意: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代理关系例外不消灭;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一旦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代理关系也消灭。

出现上述原因之后,间接代理行为就消灭。那么,间接代理权也就会消灭了。代理人再也没有权限替委托人行使权力。

如果第三人选定受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的,则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仅是在其内部有效,第三人不能再向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委托人也可以认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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