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都是行为人在犯罪时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两种情况行为人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在刑法理论上,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关键词:明知可能发生,放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关键词: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两者并不是包含关系。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情况。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义务的来源一般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将预见义务规定为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义务,应该严格地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要求为依据。认为没有违反法律规范要求的和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预见义务就不存在过失心理;而广义说预见义务规定为社会规范所确立的义务。笔者主张广义说,认为仅仅将预见义务局限于法律的规定,明显范围过窄,如行为人随手关门不小心打伤他人,按照狭义说的观点,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应该让行为人承担预见义务,而此时行为人就不应该认定为过失,即使行为人再怎么粗心、卤莽,这样是明显不利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因此,笔者主张广义说,将行为人预见义务分为两种:
首先是成文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包含了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各种规章制度。在当代社会,由于西方社会取得的成功而建立的以欧洲为中心的话语霸权的影响,世界各国一般都主张“法律至上”、“依法治国”以图能够依靠法律来促进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也不例外。因此,目前在我国各行各业中一般都有相应的成文的法律规定或者规章制度,其目的是“有法可依”,以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以保障民众的基本利益。这些成文的法律规定就向人们提供了各种必须注意的义务的要求。只要人们遵守这些要求,就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自然就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除了成文法律所规定的预见义务以外,现实中还有某些应该作为一般人实施行为时所应遵守的注意义务,也即预见义务。我们称之为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它具体包括行为人的职业与业务的要求(没有成文化但作为该职业和业务应该遵循注意义务的要求)、日常生活准则一般所确立的要求。至于将一般的生活经验作为行为人的预见义务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学者陈兴良先生认为:“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只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者采取空白要件的方式作出规定,司法者据此加以填补,这正是立法所赋予的司法裁量权的行使,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例如,在过失犯罪的规定中,立法者规定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完全由司法机关确定,至于是根据相关法律确定,还是根据一般社会规范确定,都是在罪刑法定范围内的司法认定,谈不上违反罪刑法定。因此,一般的生活经验应当作为预见义务的来源。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关键词: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